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管理暫行規定
(資訊產業部一九九八年五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無線電通信事業的健康發展,加強對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以下簡稱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管理,防止微功率無線電設備對廣播電視、導航、移動通信及射電天文等無線電業務產生干擾, 確保各種無線電設備正常、有序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微功率無線電設備是指符合本規定附件中各項技術要求的無線電設備。
第三條 凡研製、生產、銷售、進口和使用微功率無線電設備,均須嚴格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使用不得對其他合法的各種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如產生有害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設法消除有害干擾後方可繼續使用。
第五條 使用微功率無線電設備必須避讓或忍受其他合法的無線電臺站的干擾或工業、科學及醫療應用設備的輻射干擾,遇有干擾時不受法律上的保護,但可向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
第六條 使用微功率無線電設備不需辦理無線電電臺執照手續,但必須接受無線電管理辦事機構對其產品性能指標進行必要的檢查或測試。
第七條 研製微功率無線電設備須按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發佈的《研製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生產、進口微功率無線電設備(或含有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其他設備)須按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發佈的《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生產、進口的設備應在其顯著部位上標明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型號核准代碼(其第三位元字母為“D”)。
生產廠商應接受國家或所在省(區、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對其產品性能指標的檢查和測試。所生產產品的性能指標須符合本規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產品不得出廠。
第九條 凡未經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型號核准的微功率無線電設備,不得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和使用。
第十條 已經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型號核准的微功率無線電設備,任何廠商和用戶不得擅自更改使用頻率、加大發射功率(包括額外加裝射頻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外接天線或改用其他發射天線,或改變原設計特性及功能。
第十一條 微功率無線電設備必須裝在完整的機殼內,其外部的調整或控制裝置僅用於在型號核准的技術指標範圍內進行調整或控制。
第十二條 各類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性能及技術指標見附件。根據技術的發展和市場的需求,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將視具體情況對微功率無線電設備及技術指標進行修改和補充。
使用下列微功率無線電設備還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無線傳聲器、生物醫學遙測設備
若使用頻率與當地聲音、電視廣播電臺頻率相同時,不得在當地使用;
若對當地聲音、電視廣播接收產生干擾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擾或調整到無干擾頻率後方可重新使用。
2.起重機或傳送機械專用遙控設備、電子吊秤無線傳輸專用設備
設備安裝前須進行電磁環境測試,以免受到干擾或干擾其他同類設備的正常工作,造成生產事故;
當受到有害干擾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擾或調整到無干擾的頻率後方可重新使用;
為保護北京天文臺射電天文業務,在北京轄區內不得使用229.0-235.0MHz頻率的設備。
3.工業用無線遙控設備
限在工業廠房(或建築物內)使用,兩次發射的間隔時間不小於5秒。
4.無線資料傳送設備
限在建築物內使用,兩次發射的間隔時間不小於5秒。
為保護北京天文臺射電天文業務,在北京轄區內不得使用229.0-235.0MHz頻率範圍內的設備。
5.防盜報警無線控制設備
每次電波發射的持續時間不超過1秒;兩次間隔時間不小於1分鐘;
不得用於無線控制玩具。
6.通用無線遙控設備
必須具有自動控制裝置,使週期性工作的無線控制設備的電波發射持續時間不超過1秒,兩次間隔時間不小於60分鐘;或使非週期性工作的設備每次電波發射的持續時間不超過5秒,兩次間隔時間不小於60分鐘;
不得用於無線控制玩具;
若使用頻率與當地聲音、電視廣播電臺頻率相同時,不得在當地使用;
若對當地聲音、電視廣播接收產生干擾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擾或調整到無干擾頻率後方可重新使用。
7.模型玩具無線電遙控設備
限單向控制;
不得在機場附近及航空管制區內使用;
不得在軍事管制區內使用;
第十三條 進口和生產廠商在其產品的說明書或使用手冊中,應刊印下述有關內容:
1.標明附件中所規定的技術指標和使用範圍,說明所有控制、調整及開關等使用方法;
2.不得擅自更改發射頻率、加大發射功率(包括額外加裝射頻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外接天線或改用其他發射天線;
3.使用時不得對各種合法的無線電通信業務產生有害干擾;一旦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採取措施消除干擾後方可繼續使用;
4.使用微功率無線電設備,必須忍受各種無線電業務的干擾或工業、科學及醫療應用設備的輻射干擾;
5.不得在飛機和機場附近使用。
第三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凡研製、生產、銷售和進口微功率無線電設備違反本規定者,或擅自改變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頻率、發射功率者,按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發佈的《無線電管理處罰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凡進口、生產和銷售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由國家或所在省(區、市)無線電管理辦事機構、技術監督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凡進口、生產的微功率無線電設備,在其設備說明或使用手冊中未刊印本規定第十三條內容的,由國家或所在省(區、市)無線電管理辦事機構、技術監督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家無線電管理辦事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技術要求
一、地下管線探測設備:一種用於尋找、測定埋在地下的各種電纜、管道及類似結構的無線電發射設備;該設備使用時將無線電射頻信號耦合至電纜、管道等上面,並在地面用接收機來探測這些電纜的位置。
1.使用頻率:14.0-95.0kHz;105.0-200.0kHz;
2.發射功率:在14.0-45.0kHz(不含)內,其(峰值)功率≤10W;
在45.0-200.0kHz內,其(峰值)功率≤1W;
3.調製方式:任意非話音調製。
二、通用微功率無線電發射設備:用於玩具、車門、車庫門、防盜、報警、資料傳送、無線話筒等用途的小型無線電發射設備。
(一)、A類設備
1.使用頻率為:1.700-2.100MHz,2.200-3.000MHz,
3.100-4.100MHz,4.200-5.600MHz,
5.700-6.200MHz,7.300-8.300MHz,
8.400-9.900MHz
2.所發射的電場強度在距設備3米處不得超過50μV/m(採用平均值檢波);
3.頻率容限:≤100×10
4.6dB帶寬不得超過200kHz
(二)、B類設備
1.使用頻率為:6.765-6.795MHz,13.553-13.567MHz;
2.所發射的電場強度在距設備3米處不得超過10020μV/m(採用准峰值檢波);
3.頻率容限:≤100×10
(三)、C類設備
1.使用頻率為:26.957-27.283MHz
2.所發射的電場強度在距設備3米處不得超過10000μV/m(採用平均值檢波);
3.頻率容限:≤100×10
(四)、D類設備
1.使用頻率為:40.66-40.70MHz
2.所發射的電場強度在距設備3米處不得超過1000μV/m(採用平均值檢波);
3.頻率容限:≤100×10
(五)、E類設備
1.使用頻率為:24000-24250MHz
2.所發射的電場強度在距設備3米處不得超過250000μV/m(採用平均值檢波);
3.雜散發射功率衰減:≥60dB
三、通用無線遙控設備:用於各種窗、門的無線遙控及各種遙控開關等。
1.使用頻率:470.0-566.0MHz,606.0-798.0MHz;
2.所發射的電場強度在距設備3米處不得超過12500μV/m(採用平均值檢波);
3.雜散發射的電場強度在距設備3米處不得超過1250μV/m(採用平均值檢波);
4.佔用帶寬:≤1.0MHz;
四、無線傳聲器:一種通過無線方式傳送聲音的無線電收發設備,用於教育、文化部門的視聽訓練,電影院、音樂廳、會議室等公共場所及殘疾人士的聽覺輔助使用。
1.使用頻率及發射功率:
1)使用頻率:88.0-108.0MHz,
發射功率:≤3mW;
2)使用頻率:75.4-76.0MHz,84.0-87.0MHz
發射功率:≤10mW;
3)使用頻率:470.0-510.0MHz,702.0-798.0MHz
發射功率:≤50mW;
2.調製方式:F3E
3.佔用帶寬:≤200kHz
4.頻率容限:≤100×10
5.雜散發射功率衰減:≥30dB(對84-87MHz頻段為≥40dB)
五、生物醫學遙測設備:一種用於傳送人類或動物生理現象測量信號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僅限醫院或醫學研究機構內使用。
1.使用頻率:175.0-215.0MHz
2.佔用帶寬:≤200kHz
3.頻率容限:≤100×10
4.所發射的電場強度在距設備3米處不得超過1500μV/m(採用平均值檢波);
5.雜散發射的電場強度在距設備3米處不得超過150μV/m(採用平均值檢波);
六、無繩電話機:
1.使用頻率:
| 通道序號 | 座機發射頻率(MHz) | 手機發射頻率(MHz) |
| 1 | 45.000 | 48.000 |
| 2 | 45.025 | 48.025 |
| 3 | 45.050 | 48.050 |
| 4 | 45.075 | 48.075 |
| 5 | 45.100 | 48.100 |
| 6 | 45.125 | 48.125 |
| 7 | 45.150 | 48.150 |
| 8 | 45.175 | 48.175 |
| 9 | 45.200 | 48.200 |
| 10 | 45.225 | 48.225 |
| 11 | 45.250 | 48.250 |
| 12 | 45.275 | 48.275 |
| 13 | 45.300 | 48.300 |
| 14 | 45.325 | 48.325 |
| 15 | 45.350 | 48.350 |
| 16 | 45.375 | 48.375 |
| 17 | 45.400 | 48.400 |
| 18 | 45.425 | 48.425 |
| 19 | 45.450 | 48.450 |
| 20 | 45.475 | 48.475 |
2.座機和手機的發射功率不得大於20mW;
3.最大頻偏為:5kHz;
4.佔用帶寬:≤16kHz;
5.雜散發射功率:≤25μW;
6.頻率容限:≤1.8kHz;
7.鄰道功率:≤0.5mW;
8.佔用帶寬以外的調製產物必須衰減40dB以上(與沒有調製的載波電平相比);
9.天線與座機或手機的聯接必須是永久固定式的,其長度不得大於1米。
七、起重機或傳送機械專用遙控設備:
1.使用頻率:
230.700MHz,223.700MHz,230.975MHz,223.975MHz,
231.600MHz,224.600MHz,232.325MHz,225.325MHz,
230.100MHz,223.100MHz,232.025MHz,225.025MHz
2.發射功率不得大於20mW;
3.佔用帶寬:≤16kHz;
4.雜散發射功率:≤2.5μW;
5.頻率容限:≤4×10
八、電子吊秤無線傳輸專用設備:
1.使用頻率及佔用帶寬:
1)使用頻率:223.300MHz,224.900MHz,230.050MHz,
233.050MHz,234.050MHz;
佔用帶寬:≤50kHz;
2)使用頻率:450.0125MHz,450.0625MHz,450.1125MHz,
450.1625MHz,450.2125MHz,
佔用帶寬:≤20kHz;
2.發射功率不得大於50mW;
3.雜散發射功率:≤2.5μW;
4.頻率容限:≤4×10
九、工業用無線遙控設備:用無線方式傳送遙控資訊的無線電收發設備。
1.使用頻率:
418.950MHz,418.975MHz,419.000MHz,419.025MHz,
419.050MHz,419.075MHz,419.100MHz,419.125MHz
419.150MHz,419.175MHz,419.200MHz,419.250MHz,
419.275MHz;
2.發射功率不得大於10mW;
3.佔用帶寬:≤16kHz;
4.雜散發射功率:≤2.5μW;
5.頻率容限:≤4×10
十、無線資料傳送設備:用於傳送資料資訊的無線電發射設備。
1.使用頻率:
228.050MHz,228.100MHz,228.200MHz,228.275MHz,
228.425MHz,228.575MHz,228.600MHz,228.800MHz,
223.150MHz/230.150MHz,223.250MHz/230.250MHz
223.275MHz/230.275MHz,224.050MHz/231.050MHz
223.350MHz/230.350MHz,224.250MHz/231.250MHz
2.發射功率不得大於10mW;
3.佔用帶寬:≤16kHz;
4.雜散發射功率:≤2.5μW;
5.頻率容限:≤4×10
十一、防盜報警無線控制設備:用於短距離的汽車、車庫、貴重物品、緊急情況等安全、防盜和報警無線電控制設備。
1.使用頻率:315.0-316.0MHz,430.0-432.0MHz;
2.所發射的電場強度在距設備3米處不得超過6000μV/m(採用平均值檢波);
3.雜散發射的電場強度在距設備3米處不得超過600μV/m(採用平均值檢波);
4.佔用帶寬:≤25kHz;
十二、模型玩具無線電遙控設備:用無線電波遙控的航空模型飛機,水面模型船隻、地面模型汽車等非載人的模型玩具。
1.使用頻率:
26.975MHz,26.995MHz,27.015MHz,27.045MHz,27.065MHz
27.095MHz,27.115MHz,27.145MHz,27.195MHz,27.225MHz;
2.發射功率:≤1W;
3.調製方式:任意調製;
4.佔用帶寬:≤8kHz;
5.頻率容限:≤20×10;
6.雜散發射功率衰減:≥45dB;

